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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如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
2011/2/10

如何保证第三方机构“权威”

在“3Q大战”中,许多专家认为,权威的第三方技术认定是诸多法律得以执行的关键。

《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然而,有人认为,《办法》或许是为了防止恶意竞争而要求“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但实际上,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中,许多第三方机构和公司对其它公司的服务做出评测是十分正常的行为,该组织需要为自己的评测与信息发布承担商誉、道德与法律上的后果。政府来“另行规定”“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将带来执行上的难度,并增加寻租可能,影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弱化同业竞争与监督。

“这就是我最关心的裁定和执行的问题,”飞象网CEO项立刚说,政府指定的机构确实存在“权利寻租”的可能性,而事实上,任何一个组织都会存在这种可能。“但互联网技术是非常复杂的,我倾向于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然后每次抽签来决定哪些专家参与哪次诉讼。”

“这涉及到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机制,这些不一定都包含在法律里,可以地方细则等形式出现,因为每个地方的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和青海,两个地区案情的复杂情况可能不太一样,因而也就没必要做同样的实施细则。”项立刚说。

 

执法程序不能过于简略

“我认为《办法》能够起到一定预防和警示作用,但是由于规定中既有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又有保护用户权益的内容,因此,其内容系统性和逻辑结构上有些欠缺,”周庆山说,比如在第三章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处理机制”,但是,对于保护用户权益方面却没有专门规定一章“用户权益保障投诉受理机制”。

他认为,《办法》最后的罚则部分对于违法行为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如何查处、协商、调解以及执法程序还是有些过于简略,不好操作,特别是执法主体、职责分工等有些过于笼统,如规定发生争议“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这样的条款还需要细化这些途径之间的衔接与具体职责分工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

有网友同样认为,《办法》仅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异议的情况,若接受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对此存在异议,该遵循何种途径处理应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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