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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日报 时间:2011/2/10

然而,对于《办法》所做的列举,也有人持不同意见。“作为部门立法,一旦颁行,必然要应用一段时期,而互联网又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行业,《办法》条文过于应时,是否也意味着容易过时?就立法来说,条文的‘粗’与‘细’是相对而言的,各有利弊,但在互联网这个快速变化的新兴领域,还是应该把视界放高,宜‘粗’不宜‘细’,多归纳少列举,否则,将来面对新生现象执法部门很容易被缚住手脚。”有媒体人如此评论。

著名互联网专家谢文也认为,主管部门的规则制订不宜过细,应把基本规则说清楚,剩下的主要靠案例加以解决,因为高科技产业千变万化,可能会出现规则太细反而说不清楚的情况。他说,现在的美国市场,对互联网及高科技产业并没有具有详细的规定,只具有一些基本层面规定,但行业间的大企业都有健康的发展机制。

“美国虽然没有很多细的法律条文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但是,也是有一套完善的基础法律体系,包括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等法律规范,并且具有成熟的行业自律机制,而且行业自律本身也不仅仅是靠企业自己自我约束,也有一些行政和司法监督机制起很大的惩戒作用,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样的机制。”北京大学信息法学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周庆山说。

如何保证第三方机构“权威”

在“3Q大战”中,许多专家认为,权威的第三方技术认定是诸多法律得以执行的关键。

《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然而,有人认为,《办法》或许是为了防止恶意竞争而要求“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但实际上,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中,许多第三方机构和公司对其它公司的服务做出评测是十分正常的行为,该组织需要为自己的评测与信息发布承担商誉、道德与法律上的后果。政府来“另行规定”“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将带来执行上的难度,并增加寻租可能,影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弱化同业竞争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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