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如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日报 时间:2011/2/10

“这就是我最关心的裁定和执行的问题,”飞象网CEO项立刚说,政府指定的机构确实存在“权利寻租”的可能性,而事实上,任何一个组织都会存在这种可能。“但互联网技术是非常复杂的,我倾向于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然后每次抽签来决定哪些专家参与哪次诉讼。”

“这涉及到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机制,这些不一定都包含在法律里,可以地方细则等形式出现,因为每个地方的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和青海,两个地区案情的复杂情况可能不太一样,因而也就没必要做同样的实施细则。”项立刚说。

执法程序不能过于简略

“我认为《办法》能够起到一定预防和警示作用,但是由于规定中既有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又有保护用户权益的内容,因此,其内容系统性和逻辑结构上有些欠缺,”周庆山说,比如在第三章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处理机制”,但是,对于保护用户权益方面却没有专门规定一章“用户权益保障投诉受理机制”。

他认为,《办法》最后的罚则部分对于违法行为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如何查处、协商、调解以及执法程序还是有些过于简略,不好操作,特别是执法主体、职责分工等有些过于笼统,如规定发生争议“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这样的条款还需要细化这些途径之间的衔接与具体职责分工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

有网友同样认为,《办法》仅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异议的情况,若接受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对此存在异议,该遵循何种途径处理应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隐私保护要有可操作性

“3Q大战”,其实是一场因“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而起的纠纷。马化腾此次在议案中也拟订了一份《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对此前所列举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均一一对应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次出台的《办法》重申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这一重要观点,其十二、十三、十四条围绕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方面面做了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网民的电脑加上了“防盗门”?“我认为这些规定本身还是很细的,但是,就操作性而言并不乐观,我更关心的是违反这些规定后的投诉、受理、处罚机制是否完善,否则就无法切实起到遏制个人信息滥用的现实困境。”周庆山说。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返回研究院首页  地址:北京大学静园一院213室  邮箱:fici@fici.org.cn  京ICP备10033765号  管理登录